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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加大惩处力度 违排将领百万“罚单”
2017-06-23 14:11:59

  6月22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据了解,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自1984年颁布,先后于1996年、2008年进行两次修订。二审稿尤其加大了对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上限或升至一百万元。同时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新增规定要求建立河长制,各级政府将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负责。

  “河长制”有望上升为一项法律制度。草案指出,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草案应当体现建立河长制的精神。也正基于此,二审稿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增加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在草案一审时,有些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限期达标规划是推动地方政府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应参考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规定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二审稿还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期限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据悉,二审稿对处罚金额提高幅度较大,相比一审稿,此次二审稿大幅提高了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具体来看,据中新网此前报道,针对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分别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由“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同时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针对饮用水水源问题,二审稿对一直存在监管空白的量大面广的畜禽散养作出规定,明确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此外,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改正”,还要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近日,西安市“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件一审宣判,环境监测站点的数据准确问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提请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还增加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的不断提高,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日益增多,有的污泥含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处理不当,会造成新的污染。对此,草案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新闻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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