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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将氨氮和氮氧化物纳入排放权交易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2017-06-05 12:30:08

渝环发〔2012〕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渝委发〔2012〕4号)和市领导对市环保局《关于将氨氮和氮氧化物纳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范围的请示》(渝环文〔2012〕89号)的批示精神,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权交易工作,其实施对象、管理制度、组织平台、交易模式等均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247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交易基准价格按照市物价局和市环保局《关于制定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权基准价的通知》(渝价〔2012〕440号)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排污指标购买量的要求

  从2013年1月1日起,对于新增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指标大于0.5吨小于等于1吨的项目,统一按1吨进行购买;新增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指标大于1吨的项目,按不小于新增排污指标量的最小整数值购买。对于新增氨氮排污指标大于0.1吨的项目,按不小于新增排污指标量的最小常数值(此常数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购买。

  二、明确排污指标购买范围

  除以下两种情况外,新(改、扩)建工业项目新增排污指标均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

  一是生活废水单独排放(即有独立排污口),其生活废水新增排污指标可不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
  二是因使用清洁能源而新增废气排污指标,可不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

  三、规范储备指标的使用

  储备指标的使用须严格执行“先储备,后使用”的原则,即申请储备的指标须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中心确认,方可使用。

  四、有关项目新增排污指标补充购买的问题

  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后时,以下情况排污单位需按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补充购买排污指标,排污许可证核发量应与最终购买量一致:

  一是对于项目竣工验收核定量大于初次购买量的,其不足部分需按规定补充购买;
  二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审批文件中项目生活废水单独排放(即有独立排污口),但项目竣工验收核实并未单独排放的,其生活废水新增排污指标需按规定补充购买。

特此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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