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标准
- 2017-05-19 13: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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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我市水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市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上述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
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编制。
本标准在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标准执行的区域划分;
——调整现有企业、新建企业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设定推荐性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后,不再执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2)水泥部分相关内容。
本标准是重庆市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陈刚才,张丹,乔雷,张晟,王晓宸,石光成。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6年1月22日首次发布,自2016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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