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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排污证将不得排放污染物
2016-09-20 09:56:00

  本报讯 (记者 王新林) 7月26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今年8月1日起,《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单位,将不得排放污染物。

  据了解,排污单位是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排污单位环境影响程度的大小,分为一般排污许可证和简易排污许可证,市、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排污许可事项包括排污口的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以及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和最高日允许排放量等。

  根据规定,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包括: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或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排放工业废气或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如果企事业单位想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必须满足一些条件。比如,污染物排放去向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项目或单位生产设施不属于国家或当地政府明确应予取缔的,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并不是说你就可以随意排放污染物了。按照要求,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规范自身排污行为,并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其生产、排放、监测、治污设施运行等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

  据介绍,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以及持伪造、失效的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排污,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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