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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代替GB-18485-2001)
2017-10-10 16:25:5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0年,2001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纳入本标准;

  ——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启动、停炉、故障或事故等时段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提高了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鉴别与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严于本标准或地方限值的,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浙江大学。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4年7月1日、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自2016年1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附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代替GB-1848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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