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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8月1日起施行
2017-06-23 14:20:28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8月1日起施行。突出政府责任、解决重点问题、加大处罚力度等,是《条例》最显著的特点。

  政府是第一责任主体

  《条例》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

  鉴于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在各级政府主导下及多部门合作共同完成的实际,《条例》规定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其他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联合防治。

  例如,在防治秸秆焚烧等产生大气污染的难点问题上,《条例》明确了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的防治责任,将工作深入落实到基层组织,为实现辽宁大气污染防治的精细化和网格化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

  突出规划先行理念

  《条例》还突出源头治理、规划先行、协调控制的理念,尤其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省级标准。

  辽宁是用煤大省,冬季供暖长、燃煤消耗量巨大。对此,《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将严控燃煤污染作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中之重。从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方面制定详细规定。如鼓励煤改电、煤改气;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逐步降低燃煤供热比重;制定锅炉整治计划,限期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加强民用散煤污染管理等。

  针对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扬尘污染和油烟污染问题,《条例》在建立完善扬尘污染防治制度和油烟污染整改方面均作出详细规定。同时,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严格控制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项目。

  细化上位法中部分条款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条例》结合辽宁实际,对严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按照上位法的处罚上限进行处罚;细化了上位法中部分行政处罚条款,明确了具体处罚额度。同时,通过建立完整详细的处罚体系,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例如,违反《条例》规定并有下列情形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规定与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处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再如,违反《条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未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条例》还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包庇的;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对举报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均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新闻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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