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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评机构质量和从业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
2017-06-20 14:20:45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从业行为,加强环评机构监督管理,推进信息公开,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环评机构质量和从业行为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主体,强化监管职责

  (一)我局负责组织对全市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负责实施环评机构年度检查、环评文件质量抽查等;负责建立和完善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的诚信档案;负责对外发布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的从业行为信息、检查考核结果、质量管控不严或违规环评机构(环评工程师)名单等。

  (二)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对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结合环评文件受理、审批等对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进行日常考核,并在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日常考核情况上报我局。

    加强信息收集,规范从业行为

  (一)从业行为信息实行主动报送、多渠道收集、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原则。主要通过环评机构报送、各级环保主管部门日常管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和获取。

  (二)环评机构从业行为信息包括基础信息、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信息、机构内控信息、服务质量信息及其他信息五个方面。

  1.基础信息:评价机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等级、证书编号、证书核发日期、证书有限期、评价范围;人员配置;分支机构设置等信息。

  2.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信息:技术审查(专家审查)、质量抽查、年度检查、事中事后监管等各项检查中发现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信息。

  3.机构内控信息:资质证书使用、印章使用、人员及分支机构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执行、档案管理、合同管理等信息。

  4.服务质量信息:环评文件编制时效性,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和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信息。

  5.其他信息: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有关信息。

  (三)环评工程师从业行为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和其他信息两个方面。
  1.基础信息:环评工程师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登记证编号、有效期限、所在单位、登记类别等信息。

  2.其他信息:主持编制和参与编制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信息、执业情况信息等。

  (四)各环评机构应主动提供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的基础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细化考核标准,落实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包括抽查、年度检查、环评文件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对环评机构的审查等。对环评机构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其所属的环评工程师进行一并考核。

  (二)环评机构监督检查实行记分制和及时惩处制度。

  记分制:环评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给予记分,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0分、4分、3分、2分。累积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及时惩处制:环评机构记分的同时,给予该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及建议环保部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惩处措施。

  1.环评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该机构通报批评,记2分:

  ①环评机构未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接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委托,或者由环评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书面委托合同的。

  ②环评文件未附主持编制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页上未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等内容,未加盖主持编制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

  ③环评文件未附编制人员名单表,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未在名单表中签字,未按要求列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姓名及其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专业类别和登记编号以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和注册证编号的。

  ④环评机构未按规定报送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基础信息的;未按规定填报或者虚报、瞒报各种报表(漏报或者未按时报送的均视为瞒报)的;未按规定报送各项检查中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⑤环评机构机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环评工程师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后,未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的。

  ⑥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未参加技术审查(专家审查)会的。

  技术审查(专家审查)后,环评文件修改迟缓、修改后不满足审查要求仍需修改完善,或者未按照审查要求修改被做退件处理的(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环评文件报批版,由建设单位出具延期报批的书面申请除外)。

  ⑦环评机构未建立环评文件内部质量审核机制的;未建立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完整档案的。

  2.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该机构通报批评、记3分,并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整改三至六个月:

  ①环评文件未由相应的环评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的。

  ②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未由相应的环评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

  3.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该机构通报批评、记4分,并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责令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①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的。

  ②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者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的。

  ③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④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的。

  ⑤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的。

  4.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该机构通报批评、记10分,并按照《办法》第四十四条责令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5.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该机构通报批评、记10分,并按照《办法》第四十四条建议环保部处责令限期整改一至三年:

  ①环评机构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②环评机构超越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接受委托和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

6.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该机构通报批评、记10分,并按照《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议环保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①环评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失实的。

  ②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有本款第3项规定情形,致使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不当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

  (三)环评工程师考核实行记次制和及时惩处制度。
 
  记次制:发现环评工程师存在下列情形的,给予记次。累积记次周期为一个自然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及时惩处制:环评工程师记次的同时,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及建议环保部注销登记编号。考核记录将作为入选及续聘重庆市环境技术评估专家库、专家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

  1.环评工程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该工程师通报批评:

  ①作为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未参加技术审查(专家审查)会的。

  ②作为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在技术审查(专家审查)后,环评文件修改迟缓、修改不满足审查要求仍需修改完善的,或者未按照审查要求修改被做退件处理的(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环评文件报批版,由建设单位出具延期报批的书面申请并获得同意的除外)。

  2.环评文件有前款第3项情形之一的,给予该环评文件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通报批评、记1次,并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责令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3.环评文件有前款第3项规定情形,致使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不当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给予该环评文件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通报批评、记1次,并按照《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议环保部责令限期整改一至三年。

  4.环评工程师隐瞒真实从业机构的,给予该工程师通报批评,直接列入“质量管控不严或违规环评机构(环评工程师)名单”,建议环保部注销登记编号。

  (四)检查考核结果公示及公告。

  1.检查考核结果在我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

  2.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做好异议处理的记录工作。对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对决定无异议。

  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众等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我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

  3.公示期结束后,我局对检查考核结果予以公告,将结果记入其诚信档案,并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评机构查处情况的函》(环办环评函〔2016〕1937号)要求抄送环保部。

  四、实行名单公示,促进行业自律

  (一)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实行名单公示制度。

  根据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在一个自然年内的记分(次)记录,将达到相应分值(次数)的列入“质量管控不严或违规环评机构(环评工程师)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并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外公布,同时将“名单”抄送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环评机构记分累计达6分及以上的、环评工程师记次累计达2次及以上的,列入“名单”。

  (三)我局于次年1月底前公布上年的“名单”。

  五、完善诚信档案,推进信息公开

  (一)我局将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的从业行为信息、检查考核通报情况、“名单”记录等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众等查询和使用环评机构和及其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的相关内容。

  六、其他

  (一)本通知中的环评机构指住所地在重庆市的环评机构和外埠在渝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评机构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我市各级环保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环评工程师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我市各级环保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四)《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渝环发〔2013〕79号)同时废止。

 

附件: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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