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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
2019-10-30 14:27:18

渝发改投〔2018〕54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全面提升全市投资便利化水平,结合近年来国家和市出台的产业投资政策、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我委牵头汇总编制了《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和应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要按照《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要求,在办理投资服务时,进一步完善规程,创新举措,缩短周期,为企业投资提供便捷服务。要建立高效务实、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互助,增强工作合力,优化全市企业投资政务服务环境。要结合产业投资政策的调整、法律法规的修订等情况,及时提出分区域、分行业的产业投资准入政策调整意见,进一步提高产业准入政策的时效性和精准度。

 

附件: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22日

 

附件
 

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
 

  一、总说明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23号),分区域范围如下。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东北部地区:包括万州区、开州区、梁平区、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东南部地区:包括黔江区、武隆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其他区县:包括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含万盛经开区)、大足区(含双桥经开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

  (二)产业投资准入政策包括不予准入、限制准入两类目录。

  不予准入类主要包括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得新建和扩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限制准入类主要包括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明确要求需要升级改造,以及不得布局但可升级改造、异地置换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并按照“行业限制+区域限制”的方式制定。

  (三)产业投资准入政策适用于我市境内的内外资企业投资。列入不予准入类的项目,一律不得准入,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国土房管、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水、电、气等有关单位不得提供保障。列入限制准入类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相应行业和相应区域的要求,方可报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凡违反规定批准其进行投融资建设或生产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外商投资项目,应先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相关规定。

  (五)武隆区、城口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0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相关行业产业准入政策,按《重庆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执行。

  (六)国家和市有新的产业准入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不予准入类

  (一)全市范围内不予准入的产业。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

  2.烟花爆竹生产。

  3.400KA以下电解铝生产线。

  4.单机10万千瓦以下和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2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火电机。

  5.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6.资源环境绩效水平超过《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渝办发〔2012〕142号)限值以及不符合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区域布局规定的工业项目。在环境容量超载的区域(流域)增加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7.不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专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8号)要求的环保、能耗、工艺与装备标准的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和船舶制造等项目。

  (二)重点区域范围内不予准入的产业。

  1.四山保护区域内的工业项目。

  2.长江鱼嘴以上江段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嘉陵江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范围内的沿岸地区(江河50年一遇洪水位向陆域一侧1公里范围内)的重金属(铬、镉、汞、砷、铅等五类重金属,下同)、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3.未进入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的化工项目。

  4.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域内,燃煤火电、化工、水泥、采(碎)石场、烧结砖瓦窑以及燃煤锅炉等项目。

  5.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城区及其主导上风向5公里范围内,燃煤电厂、水泥、冶炼等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

  6.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地、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区域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包括县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自然文化遗产地、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包括规划范围以内全部区域。

  8.生态红线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人口聚集区涉重金属排放项目。

  9.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重化工项目(除在建项目外)。

  10.修改为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指乌江、嘉陵江、大宁河、阿蓬江、涪江、渠江)175米库岸沿线至第一山脊线范围内采矿。

  11.外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长江、嘉陵江水域采砂。

  12.主城区不符合“两江四岸”规划设计景观要求的项目以及造纸、印染、危险废物处置项目。

  13.主城区内环以内工业项目;内环以外燃煤电厂(含热电)、重化工以及使用煤和重油为燃料的工业项目。

  14.主城区及其主导上风向20公里范围内大气污染严重的燃煤电厂(含热电)、冶炼、水泥项目。

  15.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江段及其上游沿江河地区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以及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风险的产业项目。

  16.东北部地区和东南部地区的化工项目(万州区仅限于对现有主体化工产业链进行完善和升级改造)。

  三、限制准入类

  1.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5公里范围内,除经国家和市政府批准设立、仍在建设的工业园区外,不再新布局工业园区(不包括现有工业园区拓展)。

  2.大气污染防治一般控制区域内,限制建设大气污染严重项目。

  3.其他区县的缺水区域严格限制建设高耗水的工业项目。

  4.合川区、江津区、长寿区、璧山区等地区,严格限制新建可能对主城区大气产生影响的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项目。

  5.东北部地区、东南部地区限制发展易破坏生态植被的采矿业、建材等工业项目。

  四、个别专项核准权限说明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明确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方式答复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7〕12号)精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属于生物质发电,按火电发电项目方式管理,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附件: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政策汇总表

 

附件
 

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政策汇总表

行业、项目 主城区 东北部地区 东南部地区 其他区县
一、农业 内环以内不予准入,内环以外除都市现代农业以外不予准入      
其中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二、林业 内环以内不予准入,内环以外除都市现代林业以外不予准入      
其中 1.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 不予准入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
2.松脂初加工项目;
3.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三、畜牧业 内环以内不予准入,内环以外畜禽禁养区不予准入 畜禽禁养区不予准入 畜禽禁养区不予准入 畜禽禁养区不予准入
四、渔业 内环以内不予准入,内环以外除都市现代农业以外的渔业不予准入 三峡库区干支流回水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网箱养殖不予准入 三峡库区干支流回水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网箱养殖不予准入 三峡库区干支流回水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网箱养殖不予准入
五、农、林、牧、渔服务业 内环以内不予准入,内环以外不予准入都市现代农业以外的农林牧渔服务业      
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不予准入      
其中 1.单井井型低于15万吨/年的煤矿项目; 不予准入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
2.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3.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以下、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及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3次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
4.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延期审查或执法检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
5.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拒不退回的煤矿;
6.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7.存在瓦斯、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
8.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
七、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内环以内不予准入,内环以外不予准入      
八、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九、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十、非金属矿采选业      
其中 60万吨/年以下矿(井)盐项目。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
十一、开采辅助活动      
十二、除地热、矿泉水外的其他采矿业 不予准入      
十三、农副食品加工业        
其中 1.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 不予准入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2.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花生等油料100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
3.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
4.年屠宰量达不到标准的屠宰建设项目; 内环以内不予准入,内环以外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5.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
十四、食品制造业        
其中 1.5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 不予准入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2.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3.2000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
十五、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其中 1.酒精、白酒生产线 限制准入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2.生产能力小于18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
十六、烟草制品业        
其中 卷烟加工项目 限制准入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十七、纺织业 内环以内不予准入      
其中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十三、纺织第6-17项等纺织品生产”。 不予准入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十八、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内环以内不予准入      
其中 1.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 不予准入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2.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
十九、家具制造业 内环以内不予准入      
二十、造纸和纸制品业 内环以内不予准入      
其中 1.元素氯漂白制浆工艺;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2.新建单条化学木浆30万吨/年以下、化学机械木浆10万吨/年以下、化学竹浆10万吨/年以下的生产线;
3.新闻纸、铜版纸生产线。
二十一、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其中 单色金属版胶印机 不予准入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二十二、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其中 1.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2.冲天炉熔化采用冶金焦。
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万州区除外) 不予准入  
其中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四、石化化工”第2―12项及“十六、民爆产品”第1―4项等化学原料及制品生产;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2.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十二、轻工”第15、16、19项等日用化学制品生产; 内环以内不予准入,内环以外允许改造升级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3.烟花爆竹生产。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二十四、医药制造业        
其中 1.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 内环以内不予准入,内环以外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2.青霉素G、维生素B1等限制类药物及药物制剂生产;
3.新建紫杉醇(配套红豆杉种植除外)、植物提取法黄连素(配套黄连种植除外)生产装置;
4.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
5.新建、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
6.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除外); 不予准入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7.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
二十五、化学纤维制造业 不予准入      
其中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十三、纺织第1-5项等化学纤维生产”。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内环以内不予准入      
其中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十二、轻工”第1、3―5项以及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手推车胎)等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橡胶制品及生产装置。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内环以内不予准入      
其中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九、建材”第1―13项及“十一、机械”第10―13项等材料及制品生产;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除万州区以外) 不予准入(除黔江区以外)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2.熔窑规模在500T/D以下且不满足平板玻璃准入条件的小浮法玻璃生产线;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3. 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
4.墙体材料行业烧结页岩实心砖和单排孔混凝土空心砌块等落后产品;
5.水泥熟料、烧结砖建设项目;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6. 3000吨/日以下水泥和水泥熟料生产线; 不予准入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7.使用煤炭、粉煤灰、煤矸石的烧结砖瓦窑。
二十八、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内环以内不予准入      
其中 1.普通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单机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的在线热处理带肋钢筋生产装备;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2. 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生产设备的落后产能(2016年年内退出);
3.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4.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六、钢铁”第1―20项等钢铁加工生产线及装备。
二十九、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内环以内不予准入      
其中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七、有色金属”第1―8项等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 不予准入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2.400KA以下电解铝生产线。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不予准入
三十、金属制品业 内环以内不予准入,内环以外不予准入集中电镀项目      
其中 1.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不予准入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2.酸性碳钢焊条制造项目;
3.动圈式和抽头式手工焊条弧焊机;
4.含铅和含镉钎料;
5.含铅粉末冶金件;
6.普通运输集装干箱项目。
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        
其中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十一、机械”第12、16―19、21―23、28、29、31―33、36、37、40―43、47、48项等通用设备制造。 内环以内不予准入内环以外限制准入 限制准入(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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