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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走向环保公益诉讼原告席 法律资源再加码
2017-06-08 10:17:19

  日前,山东发布文件明确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将省政府与省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列为原告。省政府走上了环保公益诉讼原告席,较之其他组织或单位更具法律资源,也更有利于在司法程序中对侵害方形成权力制约。

  省级政府在搜集证据、获取证据、固定证据、制定公诉策略及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等方面,无疑较之其他组织或单位更具法律资源,也更有利于在司法程序中对侵害方形成权力制约

  为了动真格搞好环境治理,山东省日前公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将省政府列为原告;经省政府同意,也可以将省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列为原告。

  2015年,中办、国办下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授权后,可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次年8月,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会议同意在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其中包括山东。

  在民事诉讼中,“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起初多指向后者,比如全国性的环保组织。后来,检察机关又站在了前台。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最近一次召开的中央深改组会议则认为,试点积累了丰富的案件样本,制度设计得到充分检验,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可以预料,检察公益诉讼将会在立法上得以明确,并从试点推向全国。

  当然,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省政府作为原告来提起相关诉讼也并不冲突。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如果将这里的“检举和控告”理解为包括“提起诉讼”,那么可以作为环保公益诉讼原告的就应该是“一切单位和个人”。之所以要在检察机关、省级政府等公权力机构中有限度地放开,或是制度设计者担忧一旦完全开放环保公益诉讼的提起权,很可能导致诉权被滥用,从而造成司法不堪重负。下一步会否继续放宽环保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还未可知——它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现有环保公益诉讼原告的司法实践。

  而省政府走上了环保公益诉讼原告席,也就享有了作为原告依法应享有的诉讼权利。省级政府在搜集证据、获取证据、固定证据、制定公诉策略及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等方面,无疑较之其他组织或单位更具法律资源,也更有利于在司法程序中对侵害方形成权力制约。新的问题或许在于,如何避免“选择性起诉”,以及在省政府与检察机关谁来当原告这一问题上,需要一套具体的处理标准和决策程序。

(新闻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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