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2017-06-02 14: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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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县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潼南府[2006]1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大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委办[2006]43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制定了《重庆市潼南县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潼南县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为了保护和改善我县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防治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全市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5.《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6.《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7.《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
8.《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试行)
9.《潼南县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
二、划分原则
1.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
2.坚持区域、流域污染防治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环境容量与排污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水环境质量达标与饮水安全并举的原则。
三、划分范围
县辖区乡镇500人以上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
四、划分方法
(一)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1.次级河流
位于次级河流及其支流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整个河段水域;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按上游入河的COD污染负荷大小确定;对难以确定其污染负荷的水域,以保证饮用水基本不受影响来划分保护区水域范围;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保护区为河道边缘起水平纵深30米为陆域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上500米的同侧河水水域(以中泓为界)为准保护区。
2.水库
以库容大小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即库容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整体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库容大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为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1000米的扇形区域,二级保护区以排污水量大小确定水域范围;陆域保护区以洪水期正常水位库岸四周水平纵深30米的范围。
(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1.在山地和丘陵地区,一级保护区为取水点至分水岭地段区域,不设二级保护区;
2.在平原(坝)地区,一级保护区为以开采井或井群为圆心,30米为半径的环形区域;二级保护区以井为园心,半径30米至100米的环形区域。
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质执行标准
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3.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原则上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控制。
六、划分结果
潼南县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详见附表。
七、本方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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