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掀掉按日计罚“天花板” 多措打造史上最严“钢牙”
2017-05-22 16:53:51

  为了贯彻落实新《环保法》第59条规定,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4年12月15日审议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环保法》中提到的按日计罚有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下称“《办法》”)出台之后,实施情况一直令人注目。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竺效领衔的课题组的研究显示,2016年,全国实施四个配套办法以及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总数为21738件,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974件,同比上升36%。而且,全年罚金超过66个亿。另,环境保护部4月27日通报称,今年一季度,各地环保部门执行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224件,罚款总数达26374.773万元。

  《办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就自不必说,但是也同时存在缺陷。4月21日,环保部召开例行发布会,环保部环监局局长田为勇在回答媒体提问时就表示,按日计罚的适用率较低,最大的原因是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

  按照田为勇的说法,对比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和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五类案件的数据即可发现,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最少,在5类案件中使用率占比不足5%。据了解,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环保部部长陈吉宁也谈到了“按日计罚”在操作层面所存在的困难。

  不仅如此,参与过新环保法修订的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也谈到了按日计罚规定的制度设计缺陷。吕忠梅表示,按日计罚设计的初衷就是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但是,在实际中执行中却没能取得预期的效果,这不得不让人深思“是否是法律制度在设计上存在问题”。

  那么,《办法》是否真的存在制度设计缺陷呢?5月,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发布的《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在报告中,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直言称,《办法》施行两年时间,成效与挑战并存。而且,王灿发所长也指出了同样的问题,“按日计罚”面临执行难的现状。

  既然顶层设计层面有缺陷,是否要改,怎么改?对此,环境保护部用实际行动证明,制度缺陷一定要改。5月18日,《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发布,明确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

  此次修改《办法》主要集中在调整适用范围以及取消复查期限三十日规定两方面内容上,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增强按日计罚措施的可操作性。根据文件,《办法》第五条适用范围增加了一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同时,将“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修改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另一方面,《办法》第十条关于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予以取消,一并取消的还有《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再次复查的规定。环保部也给出了取消规定了理由:影响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威力的发挥,束缚了执法人员的手脚。

  对于这次修改,现代快报评论称“消除制度上和机制上的缺陷,是应有的选择”。时评认为,环保部此番“修法”意义重大,尤其是取消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只有取消,“按日计罚”才能发威。而且考虑到处罚模式的局限性,罚金和企业非法排污的“好处”实际上并不对等,三十日复查更是给了这些违规排放企业可趁之机。一旦取消复查规定,这就意味着罚款的“天花板”没有了“顶格”限制,被“抓现行”的代价将更加惨痛。

  诚如现代快报所言,按日计罚应该成为违法排污企业的噩梦,却不能成为执法者的“双刃剑”。这次《办法》的修改一来消除了制度上和机制上的缺陷,二来灭了违法排污企业的威风,三来长了执法者的志气。能在短时间内意识到问题,及时做出调整,这也体现了我国的执法智慧。

(新闻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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