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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标准

重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_50_418-2016)
2017-05-18 14:56:5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我市工业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市除锅炉、工业炉窑及其他行业标准以外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编制。
  本标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标准执行的区域划分;
  ——调整主城区现有企业、新建企业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后,《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2)工艺废气部分内容被本标准代替,《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2)废止。
  本标准是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陈刚才,张丹,张灿,石光成,鲜思淑,雷钦秀。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2月1日实施。


附件: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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