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2017-05-17 15: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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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各分局,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应当实行外界噪声污染情况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新建商品住宅受外界噪声污染情况公示的责任主体,环保部门应督促其担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自觉遵守《办法》相关规定。
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在开展商品住宅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环境影响评价规定进行声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提出商品住宅受到外界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商品住宅项目(以下简称“商品住宅项目”),还应填写《重庆市商品住宅受外界噪声污染情况公示表》(见附件),加盖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公章后,作为商品住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附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应对《重庆市商品住宅受外界噪声污染情况公示表》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在环评文件批准书中应对《重庆市商品住宅受外界噪声污染情况公示表》的公示作出明确规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商品住宅预售开始之日起至商品住宅销售结束,在商品住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重庆市商品住宅受外界噪声污染情况公示表》。
五、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办法》规定进行公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责令其改正。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各分局,应高度重视此项规定的实施,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做法和经验,相关情况随时报告市环保局。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商品住宅受外界噪声污染情况公示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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