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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税税额标准体现税负平移立法原则
2017-12-25 15:41:18

  12月22日,记者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8年1月1日起,安徽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中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暂定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暂定为每当量1.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行征收的排污费将改征环境保护税。

  该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其中的税额幅度,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

  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安徽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的税额标准按《环保税法》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即安徽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暂定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暂定为每污染当量1.4元。

  安徽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方案的制定,体现了税负平移的立法原则,以及“费改税”平稳过渡的要求,并与全国多数省份税费平移的确定原则基本相当。

  此次开征环境保护税采取费改税方式,征税对象和范围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和范围基本相同,均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水、固体和噪声等污染物。今后根据新情况、新形势,还可以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进行调整。环境保护税法这一名称符合税制改革的方向,可以为未来扩大征税范围和整体税制改革留出空间。

  业内专家指出,环境保护税的收入规模并不大,排污费改税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税收杠杆,引导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财税领域的重大举措,环境保护税的开征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其环保意义远远大于财政收入意义。

(新闻来源:合肥晚报 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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