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闻
- 2017-12-21 10: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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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排污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3.《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现有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重庆市环保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2.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八、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一)重庆市排污许可证
1、排污单位不具备复合要求的污染物防治设施或者污染物处理能力;
2、排污单位申请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审批的情形。
(二)国家排污许可证
1、未取得环评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认定文件;
2、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排污单位;
3、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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