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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先行 地方性制度探索步步推进
2017-11-15 16:05:30

  生态资源,带有公共属性,并且过度开发和使用的影响会蔓延到整个生态环境。换言之,生态资源的使用并非没有代价,而这个代价究竟该由谁来承担?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并且贯彻“谁污染,谁付费,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

  因此,我国开始探索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且被写入了环境保护法。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构建虽然有了长足进步,但是仍有待完善。首先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来看,根据地方条件的不同,一些标准和规定就会出现差异,这也是各地不断补足的方向。

  例如天津市,其发布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强调,要构建多元化体系,率先实现重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一方面,天津市要求做好跨地区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另一方面,天津市要求落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同时,继续研究海洋生态补偿制度,针对森林分类分步纳入补偿范围。

  例如湖南省,不久前印发了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要确定权责统一、合理补偿的基本原则,要提高社会参与度,要大胆探索,稳步推进。下一步,湖南省将以森林、湿地、水流、耕地、草原为实施方向,推动体制创新,加大补偿支持力度,健全配套体系,致力于协同、精准施策。

  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也已经出台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预计到2020年,新疆重点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工作将取得阶段性成效,以森林、荒漠、水流、耕地等7大领域为重点,积极展开实践,有序建立起一套综合性、系统性的补偿机制,从强化考核,加大宣传等方面快速突破。

  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方面力争补齐流域生态补偿短板。日前,宁夏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2017至2018,由黄河宁夏过境流域开始,到2020实现全区流域覆盖。该方案突出了“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理念,或将开拓出流域补偿机制新立面。

  当然,全国还有很多城市都如是展开了制度探索,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体系开始搭建生态环境补偿建设框架。经过一系列的实践,部分地区的生态效果已经逐步开始显现,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市场化程度仍然较低,生态补偿评估和监管机制正处于成熟过渡期。

  有鉴于此,业内人士建议,要加快改革步伐,转政府主导为政府引导,建立更有约束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而且,要科学地运用经济杠杆调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的积极性,发挥示范地区的标杆作用,鼓励自下而上的监督。

(新闻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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