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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标准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修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
2017-09-28 15:33:41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对《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07]39文)的附件《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中第二条内容进行了修正。修正后该条内容如下:

  “二、对适用4类标准的区域范围划分进行调整

  (一)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对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范围(渝府发〔1998〕90号文中附表13及注解)进行重新划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的建筑为主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2)临路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时,道路路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45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30米;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20米。

  (二)穿越城区的高速公路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其两侧区域范围同交通干线两侧区域范围的划分规定。

  (三)穿越城区的铁路两侧区域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适用4类标准。其两侧区域范围为铁路路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45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30米;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20米。

  (四)穿越城区的轨道交通(地上部分)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其两侧区域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临轨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的建筑为主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轨道一侧的区域为轨道交通两侧区域。
  (2)临轨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时,则轨道路沿外30米以内的区域为轨道交通两侧区域。

  (五)穿越城区的“三江”(长江、嘉陵江、乌江)航道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其两侧区域范围为航道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45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30米;若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20米。”

  请按修正后的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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