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各类标准 > 重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61-2016)

各类标准

重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61-2016)
2017-09-27 10:16:5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重庆市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大气污染物,尤其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管理,促进汽车制造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鼓励企业采用比本标准、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要求更严格的自愿性排放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丹、周志恩,吴莉萍,陈刚才,张卫东,袁睿,乔雷,方维凯,赵丽,陈敏。

  本标准有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6年1月22日首次发布,自2016年2月1日实施。


附件:重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61-2016)


上一篇   [返回首页] [打印] [返回上页]   下一篇

公司资质                               更多..

工程项目状态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