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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首当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人 被告被判赔百万元
2016-04-12 16:27:42

法制网记者 马超

为省下每吨废水50元的净化费,江苏省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竟私设暗管,分两次直接将2600吨废水排入苏北堤河中,造成环境污染。为此,该公司受到徐州市铜山区环保局两次行政处罚,共计罚款15万元。

尽管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但是被废水污染的河流却没有得到修复。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这一线索后,认为涉事企业还应当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在向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家环保社会组织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无果后,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涉事公司提起了民事索赔诉讼。

今天,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被告鸿顺造纸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赔偿金将支付至由徐州市检察院专门设立的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

造纸厂偷排2600吨废水

2013年4月27日,徐州市铜山区环境保护局经现场监察发现,被告鸿顺造纸公司使用暗排口,直接将废水排入砖厂废坑及周围沟渠且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等问题,向被告发出环境监察建议书。

2014年4月5日至6日,被告因私设暗排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600吨排入苏北堤河,被环保机关处以罚款5万元。2015年2月24日至25日,被告再次将未经处理的2000吨生产废水排入苏北堤河,被环保机关处以罚款10万元,其经理王井奎被行政拘留10日。

2013年、2014年、2015年被告连续三年违法偷排,未严格按照环保验收工作报告中所明确的在污水排口安装污水流量计、COD在线监测仪从而实现对废水排放总量和COD的连续监测,存在持续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严重违法情况。环保专家评估认为,被告于2014年4月、2015年2月两次违法排放2600吨废水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为269100元。

徐州市检察院发现被告违法行为后,曾向徐州市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三家社会组织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建议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三家社会组织复函称,目前尚不具备开展公益诉讼的能力,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于是,徐州市检察院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该案问题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获得同意,并直接向徐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鸿顺造纸公司将其污染损害的苏北堤河环境恢复原状,并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如被告无法恢复原状则请求判令被告以环境污染损害咨询意见所确定的人民币269100元为基准的三倍至五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鸿顺造纸公司承担公益诉讼人为该案支付的专家辅助人咨询费用3000元。

被告认为赔偿金额过高

被告鸿顺造纸公司在法庭上陈述称,其公司周围有垞城发电厂、建材厂、煤炭加工场、炼钢厂、原垞城煤矿等多家环境污染企业。其公司是1990年成立的一家民政福利企业,解决了柳新镇周边40余名残疾人员的就业及周边大量村民的就业问题,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且该公司的企业生产原料均为回收废旧纸箱,属于废旧物资再利用去产能型企业。

2015年9月24日,鸿顺造纸公司将原注册资金780万元增加至6000万元,公司股东由原两名股东增加到5名股东。这些注册资金及股东的变化是在2015年2月25日排污及处罚事件之后作出的,新增加的注册资金绝大部分用于污水治理改造中,新增加的股东在思想理念上加大了环保治理工作。

鸿顺造纸公司认为,新股东及资金的加入,使企业进入良性发展状态,不仅企业生产规模扩大,而且对原污水处理厂的工艺进行改造及增加设施、设备投入,处理能力和效果大幅增加,并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鸿顺造纸公司当庭表示,愿积极改造企业环保设施,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但是,先前被铜山区环保局行政处罚并已经缴纳的15万元罚款,应当已经用于环境治理,应当从确认赔偿数额中去除。

对于公益诉讼人诉请的恢复原状诉请,被告鸿顺造纸公司称,公司周边企业较多,所有工业废水均排放至苏北堤河,环境治理工作需要多家企业共同努力完成,且现在经过环保设施改进,鸿顺造纸公司已经没有污水进行排放了,苏北堤河应当已经达到V类水的灌溉要求。

此外,被告鸿顺造纸公司还认为,其以前违法排放的废水污染物成分以有机物、木质物、纤维素为主,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极少,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害较小、恢复较容易,公益诉讼人起诉数额过高。故希望法院在综合考虑环保设施、环保态度及经营现状、企业发展状况的情况下合理确定赔偿数额,鸿顺公司愿意支付赔偿数额,共同努力改造柳新地区、徐州地区的环境现状,使徐州地区变成青山绿水。

庭审围绕四大焦点激辩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被告围绕被告公司应否承担将污染水体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公益诉讼人主张被告2014年、2015年两次排放共计2600吨生产废水、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26.91万元能否成立;公益诉讼人主张如被告不能将其污染的环境恢复原状,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其数额以26.91万元为基数计算三至五倍,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公司先前所缴纳的罚款是否应当在环境修复费用中抵扣四大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

公益诉讼人认为,被告鸿顺造纸公司认为水体具有自净能力,不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责任理由不能成立。只要破坏环境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就必须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不能以自净能力来否认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更不能因此来推卸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恢复原状是环境损害应承担的基本责任。损害担责是环保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生态环境具有独立的生态价值,在生态环境被损害的情形下,对生态环境状态和功能的救济应当以恢复原状为原则,被告造成苏北堤河受到污染首先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责任。

今天的庭审还引入了专家辅助人机制,公益诉讼人聘请的4位、被告人聘请的两位相关技术专家出庭。

公益诉讼人聘请的中国矿业大学教授、水污染控制技术专家张雁秋在法庭上介绍说,鸿顺造纸公司排放的2600吨废水主要危害是有机污染,原来是一个良好的耗氧系统,里边生活着很多在有氧条件下生活比较丰富的耗氧生物,将会由于排放的废水使水环境和土壤环境发生改变,中间生物就会发生更替。本来很清洁、干净、透明的水环境生活着很多生物,如果水中的氧消失就会变成废水,会造成河流的沉积,水中动物的鳃被悬浮物堵住。

对于水体有自我净化功能,张雁秋表示,水体的确有自我净化功能,土壤环境也有自我净化功能,但是有自我净化的功能不等于它没受到伤害,也就是说,水体是受到伤害后它才具有慢慢修复伤害的功能。对此,鸿顺造纸公司聘请的两位技术专家均表示认同。

法庭审理后认为,即使现在苏北堤河水质已达到标准不需要修复,被告鸿顺造纸公司依然应当承担替代修复责任,本案中可以直接确定被告所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来替代恢复原状的责任;就2600吨废水排污量而言,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的环境污染损害金额应认定为26.455万元。

法院当庭判决,被告鸿顺造纸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105.82万元,支付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并承担公益诉讼人为本案支付的专家费用3000元。

法制网徐州(江苏)4月11日电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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