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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排下水道 无良老板被刑拘
2016-03-18 11:52:57

      为节省生产成本,佛山南海九江沙头某五金制品厂将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排到下水道,水质检测结果显示总锌排放浓度超标3倍以上。在掌握大量的证据后,3月14日上午南海“环保警察”出动,抓获并刑拘该厂负责人。

      2月25日,南海公安分局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接到区环保局转来的线索: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某五金制品厂将未加处理的工业废水,偷排到下水道,严重污染周边环境。接报后,“环保警察”立即派出警力开展侦查,认真搜集相关证据。

“坚持”直排老板被抓

      3月14日上午,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民警联合南海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对南海区九江镇某五金制品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厂正在进行五金部件的生产活动,且未配套建设废水治理设施。加工五金件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的废水便直接通过塑料管排入下水道。民警依法对在场的该厂实际经营管理者和负责人刘某海(男,32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毛某飞(男,44岁,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进行传唤。

总锌排放超标三倍多

      经执法人员对该厂排放的废水现场抽样,水质检测结果显示: 该厂排放的废水中总锌排放浓度为14.8毫克/升,超过《水污染排放限值》规定的3倍以上。证据面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对涉嫌将该厂生产加工五金部件后的工业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下水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上述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南海警方表示: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已成为公安机关一项常态化工作,将与环保部门紧密配合,坚持“露头就打”,为平安南海建设保驾护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是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飞舞、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二十一):《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重金属”不仅指铅、汞、镉、铬,还应包括《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列明的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以及类金属砷。(来源:佛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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