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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保局关于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 2017-08-25 21: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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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我局在近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质量考核中,发现多个机械制造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准书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错误。为规范环评工作中的标准执行,确保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及审批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要求,机械制造生产流程中涉及注塑、压延、发泡等工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均应执行该标准。
二、我市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新标准的宣贯和学习,严把环评审批关,审批环评文件时,高度关注标准的适用性及实施时间。
三、各环评单位应严格自查,发现环评文件存在标准执行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修正。同时应加强对新标准的培训学习,确保环评技术人员熟悉、掌握新标准。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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