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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办理指南
2017-08-01 16:30:58

排污权有偿使用办理指南
 

  (仅限需要购买COD、NH3-N、SO2、NOx以及一般工业固废的工业企业)

  璧山环境统计工作群:463428398(相关许可证办理资料和排污权购买资料可在此群中下载)

  座机:41420230

  地址:环保局污染防治科109办公室(双星红绿灯处)

  一、企业申请开设排污权购买账户

  1、告知企业在申请办理或换发排污许可证、申请试生产前,开设排污权购买账户(http://222.177.117.34/EmissionTradeCQOUT/login.jsp),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税务登记等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账户联系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资料真实性承诺函(原价)
  (5)排污权登记账户开设申请表(原件)
  (6)投递委托书(原件)

  2、办理人员对以上材料初审合格后,在《重庆市排污权注册登记系统(企业版)》填报企业信息,并上传经签字盖章的开户资料扫描件(或照片),并要求企业开展下一步申报工作,填报《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3、由市环保联交所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开户信息和提交的资料进行网上审核。

  4、市环保联交所复核通过后,企业排污权登记账户正式生效,区环保局将企业开户资料邮寄或直接送达市环保联交所。

  二、企业购买排污权

  1、企业向区环保局提交排污权核定相关资料:

  (1)《排污权核定申请表》(电子档和加盖公章的纸质档)
  (2)环境监测监测报告
  (3)有关环保批准书,环保验收文件
  (4)一年的水、电、气、煤报表(加盖公章)
  (5)煤质检测报告(不涉煤的企业不需提供)
  (6)企业一般工业固废企业处置情况的辅证材料(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和贮存的界定原则见附件一)

  2、办理人员按《排污权核定技术要求》规定的方法,对企业提出的排污权核定申请进行排污权核定和初审。

  3、办理人员初审完成后——送环保局审批科工作人员复核签字(根据等级顺序依次分配复核人员)——科长审核签字——分管局长审批签字——办理人员制发《重庆市排污权核定通知书》并通知企业领取。

  4、企业向市环保联交所提交区环保局核发的《重庆市排污权核定通知书》和《购买申请表》申请购买(联交所邮箱:CQPWQJY@163.com)。联交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缴款通知书》给企业。联交所电话:63622883

  5、缴费:企业根据市联交所出具的《项目缴款通知书》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交到指定账户。

  6、领取凭证:缴费3个工作日后,企业到联交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4)》和《排污权使用登记证》。

  7、使用排污权:企业向环保部门提交《排污权使用登记证》等手续,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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