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动态 > 无锡法院系统性保护生态资源

行业动态

无锡法院系统性保护生态资源
2017-07-10 14:37:48

用刑罚遏制案件高增长态势,尝试恢复性司法,向相关部门发司法建议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韩东良 通讯员何逸 苏晟元

  记者近日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4年~2016年,无锡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案件共58件,其中2015年受理10件,2016年受理38件,同比增长280%。

  近年来,在无锡市所辖区域涉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呈现数量增多、隐蔽性强等特点,给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

  无锡市两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生态自然资源保护,严厉追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和相关民事责任,重拳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并尝试放养鱼苗等修复性司法,以期使受损害的生态资源尽快得到恢复。

  该判刑的一定要判刑

  无锡市两级人民法院动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资源犯罪,遏制此类犯罪案件的增长态势。

  近年来,在无锡市所辖区域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案件多发。

  2017年6月2日上午,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对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吴某、夏某和夏金某于封湖禁渔期(2016年2月至8月为太湖封湖禁渔期),在太湖水域内采用电网捕捞的方法,多次捕捞太湖中的鱼、虾等水产品。

  法院认为,这4名被告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伙同他人在太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网捕捞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4名被告人认罪态度及犯罪情节,宜兴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4个月,被告人吴某、夏某和夏金某各拘役3个月,并没收非法捕捞工具。

  据本案主审法官、宜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兴鹤介绍,这4名被告人之前都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受过行政处罚,但依旧不吸取教训,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在禁渔期多次用电网捕捞,应该受到刑事处罚。这次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集中宣判,目的是有效惩处和震慑非法捕捞犯罪活动,以对太湖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另外,还有一起非法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件。被告人何某从新闻媒体上了解到陕西省汉中市有农民养殖大鲵(别名娃娃鱼)致富的消息,他曾两次赴汉中市考察养殖状况。后来,从具备养殖许可的汉中市某大鲵养殖公司,以900余元的价格购买大鲵鱼苗数十尾。在未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养殖,驯养养殖成功后准备在农庄销售时,被执法部门查获大鲵38尾。经鉴定,被查获的大鲵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前提下,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大鲵并饲养,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使被告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违法者要承担生态破坏损失费用

  无锡市两级人民法院不仅采用刑罚手段,还通过判处破坏生态资源者同时承担民事责任,支付生态损失费用,以加大处罚力度,也为日后生态资源修复提供费用支持。

  2015年夏季至当年10月,被告人傅某违反狩猎法规,于禁猎期内在宜兴市和桥镇滆湖等地,使用火铳、丝网、鱼叉等工具,非法猎捕各类动物207只。经鉴定,其中绿翅鸭、灰鹡鸰、黑水鸡、骨顶鸡,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关于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用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人傅某承担破坏生态损失10750元。宜兴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傅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还支持了检察院的民事诉讼请求,判处被告人傅某承担破坏生态损失。

  据专家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宜兴市全年禁猎,且全境范围均属于禁猎区。尽管被告人傅某猎捕的是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其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猎捕的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且品种多、数量大,同样构成非法狩猎罪。

  修复生态可从轻处罚

  刑罚和承担生态破坏损失都是打击破坏生态资源犯罪的手段,修复生态资源是最终目的。

  无锡市两级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资源保护刑事犯罪的同时,为及时使受损生态资源得到恢复,要求被告人针对受损区域的生态环境特点,通过放养鱼苗、补种林木等方式促进生态资源迅速恢复,并将此作为刑事责任量刑的从轻处罚情节,有力贯彻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去年6月22日晚,被告人刘某、宋某经事先合谋,携带电瓶捕鱼器等工具至江阴市临港街道申港口闸北侧长江水域,采用国家禁止的“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执法机构当场查获。被告人刘某、宋某分别自愿购买价值2000元、1000元的河豚鱼苗以投放于长江江阴段,用于修复长江水域生态。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宋某投放河豚鱼苗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非法捕捞行为对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可以从轻处罚。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两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曾尝试恢复性司法。2013年,无锡市民曾向民间环保组织举报,反映当地某景区在建动物园和欢乐园过程中,破坏山林植被和生态环境。民间环保组织经考察,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了解,当地某景区在建设动物园和欢乐园的过程中,改变3677平方米林地用途,建造了一座观光电梯。“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苗木选择的合理性、林木养护的便利性和补植方案的可行性等因素,拟订了3套‘异地补植’方案,并进行网上公示。”本案的承办法官说,在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后,法院判令被告于6个月内在十八湾荒地补植4500平方米林木。

  据悉,为从源头扼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向无锡市烹饪餐饮行业协会和无锡市农业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新闻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韩东良 何逸 苏晟元)


上一篇   [返回首页] [打印] [返回上页]   下一篇

公司资质                               更多..

工程项目状态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