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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站上产业风口 这些政策你都了解吗
2017-07-06 11:51:47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土壤污染的防治工作,中央财政整合重金属污染防治资金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在政策层面上,自去年“土十条”颁布以来,壤修复行业陆续迎来了一大波政策“红包”。

  今年上半年环保领域最热关键词非“土壤修复”莫属。随着“土十条”之后一系列政策出台,以及首部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律通过审议,土壤修复行业规则雏形日渐清晰,土壤修复行业将成为“十三五”期间发展空间最大的环保细分行业之一,且保有长期发展潜力。

  自2016年“土十条”出台后,土壤修复行业有了明确的时间表和任务书,目前全国多个省市,如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都在酝酿出台针对地方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此外,相关配套政策标准也陆续出台,固废观察梳理了“土十条”颁布以来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政策,以及下阶段重点政策展望,供参考。

  来源:环保创业邦公众号、环保部等公开资料

  一、发布《土壤电导率的测定电极法》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公告2016年第47号

  2016年06月27日,环境保护部批准并发布《土壤电导率的测定电极法》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其中土壤类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土壤电导率的测定电极法》(HJ802-2016);

  (二)《土壤和沉积物1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803-2016);

  (三)《土壤8种有效态元素的测定二乙烯三胺五乙酸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804-2016);

  (四)《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805-2016)。

  影响:有助于建立统一的环境监管标准体系,为推进我国环境监测行业全面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二、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16]601号

  2016年08月11日,财政部、环保部制定并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相关监测评估;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

  关系我国生态安全格局的重大生态工程中的土壤生态修复与治理;

  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

  影响:规范和加强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有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公告2016年第65号

  2016年10月25日,为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工作,环保部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对照表如下:

  影响:明确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必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试生产。

  四、制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公告2016年第72号

  2016年12月08日,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亮点内容如下:

  (一)限定规模。对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的窑型规模进行了规定,从环保角度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衔接标准。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充分衔接,进一步明确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除尘要求。

  (三)明确机制。明确提出协同处置废物的水泥企业应建立清洁生产推行机制,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影响: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引导水泥行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从而指导污染防治,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

  五、公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部令第42号

  2016年12月31日,环保部公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制定主要有四大类总体考虑:

  明确监管重点。突出风险管控。

  强化信息公开。

  明确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的责任。

  影响: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支撑,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摸索经验,有助于防范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六、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调整7项固体废物种类

  公告2016年第3号

  2017年1月13日,为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治进口废物环境污染,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结合《进口废物管理目录》执行情况,对《进口废物管理目录》进行如下调整:

  将“1703100000甘蔗糖蜜”、“1703900000其他糖蜜”、“2525300000云母废料”、“2804619011含硅量>99.9999999%的多晶硅废碎料”、“2804619091其他含硅量不少于99.99%的硅废碎料”、“4004000090未硫化橡胶废碎料、下脚料及其粉、粒”、“4115200090成品皮革、皮革制品或再生皮革的边角料”等7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影响: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治进口废物对我国土壤环境污染。

  七、发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

  公告2017年第22号

  2017年5月31日印发《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指南》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新申请、重新申请领取和换证)的审查。

  主要内容包括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关于技术人员、危险废物运输、协同处置工艺和设施、规章制度与事故应急等方面的审查要求以及针对不同运营模式申请单位的许可证颁发方式等。特别是对协同处置的全过程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包括对厂区、水泥窑、贮存、预处理、场内输送、废物投加位置与投加量、协同处置的规模与类别、污染物排放控制、化学分析与质量控制和水泥窑性能测试(试烧)等提出相应的审查要点与要求。

  影响:强化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环境监管,为指导和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技术审查提供重要依据。

  八、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通过全国人大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已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中进行了审议,这是我国第一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法律。

  主要原则:污染者担责

  土地使用权人

  有保护土壤的义务,应当对可能污染土壤的行为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土壤污染责任人

  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

  政府

  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的土壤污染治理。

  农用地污染治理

  需要修复的,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修复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承担修复责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代为修复

  由此产生的费用,有权向土壤污染责任人追偿

  建设用地污染治理

  由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顺序承担防治责任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修复无关的项目

  影响:有利于尽早改变我国尚缺乏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律的局面。

  下阶段重点政策展望

  今年年底将出台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标准。

  环保部修订编制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标准计划于年底前出台。其中,《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将依据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将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分类管理。目前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环境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工作,将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将在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影响状况。

  环保部会同财政部、国土部、农业部、卫计委联合编制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本次详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计划在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新闻来源:固废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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