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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责险正式写入顶层设计 试点逾十年叫好不叫座
2017-07-03 10:25:13

  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环保部联合保监会日前就《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要求环境高风险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据悉,此次征求意见稿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推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

  为堵住高风险企业风险,意见稿列出了八大类别的企业必须投保,即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单位);2005年以来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也应当投保环责险。此外,受害者应当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三年内向环境高风险企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请求。

  自2006年我国启动环责险试点,至今已经11年。环责险通常被称为“绿色保险”,即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简单地说,一旦企业因突发意外污染事故造成损失,可通过保险赔偿的方式将损失降到最低,有利于分担企业经营风险,并提高自身污染防治能力。

  据北京日报此前报道,仅在2016年,全国投保环责险企业近1.5万家次,保费逾2.5亿元;保险公司共提供风险保障金超过230亿元,与保费相比,相当于投保企业的风险保障能力扩大约100倍。参与试点的保险产品从初期的4个发展到目前的20余个,国内各主要保险公司都加入了试点。迄今,全国大部分省份已开展环责险试点,覆盖涉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

  有分析指出,整体而言,环责险对保护环境污染受害者意义很大,对降低企业污染风险有好处。商业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手段,能够加强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全面提高企业污染防治能力,助力“企业污染、国家埋单”困局的破解。同时,通过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还能实现保险公司与企业对环境污染风险的齐抓共管,有助于降低企业污染风险。

  但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看来,中国的环境保险此前不是采取强制投保方式,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投保,保险公司做这方面业务的积极性也不高,推进并不顺利。另据权威媒体的报道消息称,从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其他公司的环责险参保情况与人保的相似,目前企业参保更多的是政府做工作的成果,而非市场手段推动。环责险要起到应有的效果,除了政府助力外,市场的手段也不容忽视。

  过去环保执法不严,企业即使造成环境损害,被要求赔偿的可能性也比较小,环境保险的实际赔付率特别低,企业没有积极性。而如果是整个行业都实行强制保险的话,即使成本上升也是整个行业成本的整体上升,增加的成本最终可能会转嫁到产品上去。同时,保险责任范围较窄、理赔案件少、赔付率过低、配套技术与服务保障体系滞后也成为问题。

  采取强制保险之后,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负担,如何尽量减轻企业额外负担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除此之外,“强制性是否于法有据”也一直是环责险绕不过的一道门槛。中国环境保护组织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强调,应尽快完善上位法规定,在环保法修订时将环境污染责任强制险写入,真正做到于法有据。未来,还应加强对将渐进性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等纳入保险这类重大问题的研究,这样才能真正增加企业投保的意愿。

(新闻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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