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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26 17: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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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环发[2015]47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
为适应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试生产管理工作,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服务经济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试生产分类管理名录》。现将名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名录根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产污当量、环境影响等将试生产管理方式分为需要试生产和不需要试生产两类。根据名录属需要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受理、审批试生产。根据名录属不需要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可直接投入正常生产,但项目业主必须同步建成运行有关污染防治设施。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中一个以上单项根据名录需要进行试生产的,需获得试生产许可后再投入生产。
二、本名录明确规定不需要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主体工程完工前应委托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并在竣工后30日内申报环保验收。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之前,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批复要求的,无需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
三、本名录明确规定需要试生产的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况可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试生产许可管理:
(一)全部依托原有环保设施的技改项目。
(二)全部依托工业园区公共环保设施的建设项目。
(三)主体工程分期建设,主要污染治理设施已全部建成的项目后期工程。
四、本名录发布后,对新审批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中明确项目是否需要进行试生产。对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建设项目,已进入试生产的,按原有程序管理,未进入试生产的,按本名录规定管理。
五、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按照环保部相关环评审批规定执行。
六、环评类别为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全部不需要试生产许可。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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